入股能转化成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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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信贷业务有两大类,一是抵押贷款,二是授信贷款。其中抵押贷款是可以优先放款的一种贷款方式。既然是抵押贷款,那肯定是用东西或者权利做抵押的。那如果只有股份,这个能否作为抵押或者担保方式贷款出来呢?答案是不行的。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典》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既然股份已是投出,成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股东不能随意抽出。如果强行抽逃,属于逃避债务行为,还可能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2、公司股份作为出资行为,该行为是一法律行为,其效果是将原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但此处该股份仅是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所有,并非是设立人。公司成立后,该股份即成为公司所有,故不能直接请求履行,需要由公司受领,方可生效。

3、股份作为财产权,若不能直接处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能从中产生出具有排他效力的债权。

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除资产出资之外,不得以劳动、知识、经验、信用、个人声誉、商誉等作价出资”。可见我国法律是禁止将非财产出资纳入公司资本的,当然也就不能将股东股份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但是入股后,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转变为贷款。现介绍一种常见的做法。

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后,银行会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贷款前评估,在此期间,公司可多办些经营过程中的凭证(如销售单、发料单、欠货方出具的结欠单据等),以增加贷款的理由和依据。待银行批准贷款后,企业根据贷款额度和用途,按银行要求以股份作为抵押,同时另找担保人给予保证,并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然后企业依据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股份出让人支付转让款,经银行签字认可即发生转股效力。银行贷款支付到企业帐后,企业即刻办理减资或股权变更登记,以减资或变更后的注册资金重新申请开户,并将减资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提交给银行,贷款转为股权后,股份即可在境内或境外上市。

以上做法的前提是公司要符合上市要求,如最近3年连续盈利,或有可观的持续盈利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等。对拟上市公司,在依法清收取除资格期间不得与股份制银行发生信贷业务以及资金拆借、委托贷款等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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