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起诉湖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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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不过最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关于争议解决的协议条款属于有效约定。同时,本案中原告依据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但该合同中对交货地点以及货款及结算方式均有明确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上海金融审判庭管辖的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案卷材料涉及外经的,应移送至受送达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案不存在应当移送的情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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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但是需要去上海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北京直接起诉;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一般是不分区域和行政区域的,只有二审才有地域限制(比如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一审时是可以跨区立案的. 如果是普通民事纠纷建议先向本地法院起诉。

3、另外关于“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个事在实务中也是存在争议的,即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规避执行行为"(包括转移财产、恶意转让股权等),因为各地法院对此的理解不一,所以不能简单的将这种理解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来处理。因此我认为应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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