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采光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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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采光设计规范,厨房采光面积不应当小于0.6 平方米即容积的1/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5.2.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应至少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第5.5.1条 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台上方应有吊柜; 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 厨房应预留安装燃气表的位置; 4 采用管道煤气作为燃料时,应设燃气直接引入管和管道终端设施;非燃气引入管和管道终端设施; 5 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第5.5.2条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外窗的厨房可适当减少每扇外窗的面积,但同一套内的厨房与卫生间不应设置通气连廊。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2 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3墙面、顶棚、地面所用材料应易于清洁,并应符合环保要求。4 与卫生间相邻的厨房隔墙上不得开设门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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