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房能换银行吗?
作为一位在银行工作了近10年的老司机,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您,根据您的描述问题中的“换”字不太合适,应该为“更换贷款经办银行”。 首先明确一点,在房屋按揭贷款过程中,客户与银行签订的是《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该笔贷款在发放后,即成为依合同办理,商业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回贷款并维护资金安全的信贷管理过程。虽然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多次申请还款,以及通过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但是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唯一的,不可更换。
如果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违约行为,导致贷款被银行催收、起诉,那么银行也会依据借款合同相对性原则,选择签订贷款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并不以贷款经办银行为由让债务人承担责任。 但是!!!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贷款的经办银行可以作为原告要求借款人依照《贷款通则》承担还款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需要包含借款合同、放款凭证,银行催收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
1. 小额贷款公司或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办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此类机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商业银行法调整,所以可以更换机构的名称。
2. 在借贷关系中,存在保证人等第三人的,且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向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在此情况下,银行的债权人地位得以体现,也可以视为对该条文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