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改建资产如何划转?
在改制时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等剥离出去,由原企业的出资者投资新设一个公司(以下称新设公司),将上述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划入该公司。新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对上述情况的税务处理问题,本着“尊重企业集团内部经营性重组的实质,以及遵循税收管理方便、合理的原则”,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明确如下:该企业集团在申请办理上述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划转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时,其资产帐面净值低于评估值的部分(即增值部分)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划入方企业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中扣除,并相应调整未履行完毕的有关成本费用年度扣除额,未弥补完的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予以扣除。
对上述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划转,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对划入方企业该项受让资产的计税成本(即账面净值扣减增值部分后的余额),准予在费用扣除时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