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挂历合法吗?
不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品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欺骗和误导的方式推销商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营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不论你是否认为这种挂历存在明显的“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或者是“坑蒙拐骗”……但法律就是法律,是不容你“混淆是非”、“胡作非为”的!!!
第二,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办出版业务或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国家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一切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可能你需要了解一下“非法经营罪”: 本罪是指经营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邮政业务或者非法从事电信业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秩序,也包括国家对邮政业务的监督管理秩序。
所以啊,人家出版社和报社等出版单位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发行所谓的挂历,你算老几,敢私自翻印发行!(当然啦,如果你能证明该挂历的图案是公开的网络素材,并且你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的话,那倒是可以理直气壮地搬上你的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