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外资企业由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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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提出,要逐步扩大上市公司自主权,在条件成熟时允许非上市公同实行市场化价格评估并作为定价基础直接转让产权,或者到交易所公开竞价出售。

2005年9月,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财政部、证监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需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外,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依法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决定并购事宜;

(五)制作及审核与并购相关的章程等法律文书;

(六)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注销原法人登记手续。

对于涉及金融类企业的并购还需另外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由于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以及可能影响的关联交易等问题,一般由母公司(或控股方)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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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由并购各方共同签署意向书,其中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公司在内的并购方,在签署意向书前,应当向审批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拟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资料。

2、拟并购境内公司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批准书、审批材料。

3、拟采取的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方式,支付对价的方式。

4、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经确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审理。

4、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并购当事人发给加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批准证书,向投资者发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批准文件。

5、并购当事人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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