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外资企业由谁审批?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提出,要逐步扩大上市公司自主权,在条件成熟时允许非上市公同实行市场化价格评估并作为定价基础直接转让产权,或者到交易所公开竞价出售。
2005年9月,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财政部、证监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需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外,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依法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决定并购事宜;
(五)制作及审核与并购相关的章程等法律文书;
(六)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注销原法人登记手续。
对于涉及金融类企业的并购还需另外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由于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以及可能影响的关联交易等问题,一般由母公司(或控股方)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