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牛遭遇多事之秋?

樊凤琴樊凤琴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先说一下红牛出事的原因吧 说是原因其实也并不准确,只能说是一种导火索。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的饮料企业,红牛在创立之初就定位为功能型饮料,而这也是它和其他饮料最大的不同之处(其他如咖啡、奶茶等有功能性诉求的饮料也是之后的事)。于是乎,从2006年以后,红牛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商标之争。。。

话说回来,一个品牌的建立并不是一日之功,而要树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与消费者认知度,更是需要费尽心力。因此当“红牛”二字尚处于维权阶段之时,“红牛”品牌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且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在此情况下,金鼎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并使用“红牛”字样,显然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他人将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构成对原告商标注册的侵犯;同样,若他人将商标注册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对原告商标注册的侵犯。

据此,金鼎公司未经红牛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理应构成商标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红牛公司主张的金鼎公司在报纸中刊登的声明中所称“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国家正规注册……等文字和图形”,以及其在网站中使用的宣传标语“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虽然确有夸大其词之嫌,但在客观上至少表明了金鼎公司对“红牛”一词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态度,不能认定其有继续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对于红牛公司要求金鼎公司停止使用“红牛”字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再来说一下这件事的影响 这次诉讼对于红牛公司和金鼎公司而言都绝非好事。

首先,尽管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晰,但纠纷起因却颇为复杂。而且由于此前双方已进行了多年的对抗,所以彼此心中都有对方不少的黑材料。在这样的前提下,不管法院如何判决,当事人应该都不会完全心服口服。更何况判决结果有可能涉及当事各方在商业场中的策略调整,因此影响可谓相当大。

其次,本案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2014)穗知民终字第384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系涉外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亦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 由此,本院决定对该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处。本案所涉商标权纠纷中涉及到境外公司参与诉讼的问题,也因移送而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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