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多重身份?
在我国,幼儿园教师的身份确认历经两个发展阶段。1980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工作条例》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分配,按计划人事部门规定,享受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艰苦贫困地区补助和其他福利待遇;工作人员除有合法收入、享受福利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退休保险”。这个文件规定了幼儿园老师的身份是“国家职工”。但是,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体制,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隐忧,“教师”与“保育员”、“教师”与“幼教工作者”的内涵、外延和使用频率都在发生变化。
2004年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幼儿教师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有相应条款,但都不适于幼儿园教师。近年来,有很多学者和专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幼儿园职员制》,使幼儿园的职员的地位、待遇等都有法可依,使其从业人员的工作有尊严,生活有保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稳定和发展。
从近几十年来幼儿园的发展来看,我国幼儿园的性质和任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既不是纯粹的国家事业单位,又不是纯粹的企业组织,而是国家与社会联合举办的具有公益性、产业性、社会性的特殊行业。于是,对幼儿园的监管也就不应该沿用单一的、纯粹意义上的行业监管模式。基于此种考虑,将幼儿园纳入特殊的行业进行管理,对幼儿园实行双重管理便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幼儿教育还不能与普通的产业类行业相提并论,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之进行特殊的管理。所以,有必要在双重管理基础上,进行层级管理,即国家职能部门对上級主管部门和同级学前教育行政机构进行纵向管理,对下级政府负责和幼儿园进行横向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幼儿教育行政机构对幼儿园进行直接管理,对下不对幼儿园做直接管理,而将所有幼儿园的人事权、财务权、配置师资和教学设备等物质和经费资源的管理权交给基层政府。
总之,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必须做到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属地管理、政府负责,使上级政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基层政府的直接管理相结合;必须完善层次分明、权责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