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纳税人吗?
简单地说,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学校不是纳税人,但学校教职工是纳税人;学校缴纳的税收属于行政性收费而非税款,行政性收费的缴纳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单位等,而税款必须依法缴纳。 行政性收费和税款的区别在于收入的使用方向,行政性收费的收入用于政府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而税款则全部纳入国家的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这一规定意味着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承担税费的义务。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国家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费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进行财务管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实际上赋予了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征税的权力。 事实上,作为非盈利组织的学校,在设立之初就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专用账户,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目前,税务部门和学校之间经常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涉税事项,如票据是否齐全、入账是否及时、申报是否正确等。
当然,除了主动缴纳税款外,学校还可能因为违反税务管理而被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例如,2013年4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北京协和医学院所属医院违规多开发票并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补缴税款85.8万元,并处2倍罚款17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