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2018年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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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四金说法基本正确。 不过,有几点需要补充:

一、关于管辖。民事诉讼中,存在程序选择和实体选择两种情形下的管辖确定问题。所谓“程序选择”,是指法院主管和受案范围所确定的管辖;而“实体选择”则指的是诉讼标的(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管辖。两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因此会产生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管辖冲突,此时就会产生“程序选择权”的问题,即在程序上应当由哪一级法院管,即《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的关系,以及各专属管辖地域范围的确定;而在实体上,由于民事案件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因此不存在选择问题,亦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审判监督程序,不能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只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起再审申请。 同时需要注意,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该解释同时也规定了对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审查。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法院在审案时因为感情问题对离婚案件作出错判的情形呢?答案当然是存在的!如著名演员“王宝强”与前妻马蓉的离婚纠纷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从而起到纠正错误的法律效果。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本案属于对生效裁定的再审,因此会适用一段特殊的审理程序,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进行再审审理。

三、一审普通程序,除公告以外的送达方式,均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后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

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化一些普通程序中的部分程序,如反诉、回避等程序。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是否受理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或被上诉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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