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如何索赔?
关于汉王科技的索赔,可以参考一下之前写的 《新证券法时代下的投资者维权之路——以康美药业案为例》。 在旧证券法时代,证券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仅限于“受欺诈”的投资者;在新证券法之下,证券侵权诉讼的原告不再局限于“受欺诈”的群体,任何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成为证券侵权诉讼的原告。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证券法赋予了所有受损的投资者起诉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投资者可以随意提起民事索赔,在法律上还是有“门槛”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侵权诉讼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假陈述存在;(二)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时,法院会主要审查被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披露的情形,以及前述行为是否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误导。 至于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即只要投资者的损失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即可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责任就转移至被告一方。当然,被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上述因果关系。
对于被告方的主观过错认定,一般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证券法知识并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否则,相关主体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对于非故意性的过错,一般指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过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