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缴税去哪里缴?
一、基金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个人持有的基金获得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者)认购或申购的证券投资基金,凡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净值增长率不低于5%,且取得利息收入的,其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持有时间不足1年或者亏损,则需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没有对“个人”作出限制,因此公司作为纳税人同样应享受这一政策。但是考虑到股东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已经过代扣代缴3%的公司所得税,再对股东个人重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嫌,目前各大税种中均无对公司分红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二、涉税处理 基金产生收益后,个人投资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主要是营业税和印花税,企业投资人除征增值税外,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1.个人投资人的税务处理。个人投资人获取基金收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基金公司赎回股票型基金;另一种是转让所持基金份额。
对于前者,根据《关于投资者购买基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办理基金赎回业务时,赎回金额以基金当日净值计算,其应税收入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后的余额,适用5%的综合税率。对于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转让方(即投资者)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人的税务处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的是注册制,新《证券法》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限制盈利要求使得部分准备上市的股份公司借由基金渠道实现上市目的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基金间接持有的股票产生的收益,应先交40%的企业所得税,再对企业实际发放给投资者的红利进行分配,投资者再对红利用于实物投资的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红利用于补偿以前年度亏损,则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