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待清算份额是什么?
待清算基金份额是指已经发生亏损且尚未确定最终损失金额的基金财产,以及虽然未发生亏损但管理人应当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金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债权人所欠税款;
(二)清偿所欠工资和薪金的款项和其他债务;
(三)偿还因发行基金而发行的债券本息、费用;
(四)偿付基金本金和收益。 其中,第五款“偿付基金本金和收益”又包括如下情形:
① 赎回基金份额;② 基金财产到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③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按期兑付或发生其他需要变更原定计划的重大事项。
一般情况下,只有上述第一项“支付债权人所欠税款”在计算时不需要考虑投资损失,其余各项都需要考虑投资损失的情况才能进行计算。对于除第一项之外的款项支出项目,出现亏损时,首先用于弥补之前已发生的亏损,直至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为止,即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用于弥补相应的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新基金法的修订使得对“所欠税款”和“职工薪酬”的清偿要求发生了变化,原基金法第四十三条仅要求“所欠税款和劳动者报酬”与基金财产一同清偿,并未区分不同情况,而修订后的新基金法增加了“但管理人依法履行基金合同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的内容,这意味着除了支付员工薪酬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即基金分红)也需要归入前述第二、三款范围以用来清偿基金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