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基金配售是什么?
这个“战略基金”,可能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出现时间最晚、定义最模糊、内涵和外延最容易被混淆的一个名词。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先来看看《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的定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基金(fund),是指经依法设立的投资者募集,并且将其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等方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经理人的专业化运作实现投资者利益的金融产品。
这一定义里提及的“基金”,其实指的是基金中的基金的简称FUND。这种基金主要在美国流通发展。但中国境内目前并没有开放FUND通道。 所以,国内市面上所有的所谓 “策略基金”“对冲基金”“宏观基金”…通通不符合上述法律定义,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金产品。
那么,什么是符合法律的基金呢? 第一千二百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财产,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金和资产,包括基金募集资金、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收入和其他收益。 但这些资产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而应当被界定为“基金财产”。
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条 基金财产包括下列要素: (一)特定投资人交付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所必需的财物; (三)基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所产生的债权和股权以及其它权利; (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可列入基金财产的项目。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叫做基金:
1.定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或目标;
2.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
3.必须拥有一定的规模。 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基金范畴。 但是,上述条款只是从理论上说了该用什么标准判断一个资金是否属于基金,但却没有说哪些机构有资格给资金定性。
所以,现在有了以下补充——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一)任何自然人不能以自然人之名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法人也不能以其法定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区域之名,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换句话说,除了一些特殊牌照之外,所有私人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管理咨询…都违反上述条款,都属于“打着基金招牌做理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