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入账旅游费吗?
1、从行政行为角度讲,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可以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材料,填写表格并提交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复印件。企业因公务出差、业务考察等发生的旅游费用,应该按规定报销,并在税前扣除;而会议费中包含的住宿和差旅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本通知附件)且真实发生,否则不得扣除。
2、从会计处理角度讲,需要区分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会计准则第500号——职工福利费》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发生的餐饮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并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而会议费是管理费用下的二级科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开支准予税前列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会议费,并且有正规的会议费发票,那就是合法的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正规的会议费发票或者金额不大但明显不合理,那税务机关有权拒绝认可这部分费用,从而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所以,为了减少被怀疑的风险,可以在正常报销发票的同时,再另行准备一份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辅助证明材料,这样就能更好地保证这笔差旅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企业入账旅游费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企业组织员工的集体旅游,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可以参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管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按比例限额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旅游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三、企业支付的旅游费,支付对象是个人,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住宿费、门票费等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工资可以要求开具发票吗?
解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的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都是从规范财务核算、保持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支付的款项未在提供服务方的财务上如实反映,相应地提供服务方少计了收入、少缴了税款,有违反财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之嫌。
因此,如果支付的费用已经包含在门票、车船费中,由于财务上没有实际支付,所以导游无需给付发票。如果支付的是超出原旅游费范围的费用,应当给付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