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属什么性质?
军工企业,即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其相关业务的国有工业企业。 按照《国防法》、《兵役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除国务院确定的特大型中央企业外,其他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均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从法律角度讲,所有的军工企事业都是合法企业,都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但从军事装备需求的角度说,只有获得授权的军工企事业才能参加投标,获得产品订单。
从历史沿革看,我国的军工体系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有重要物资(包括军品)一律由国家计划安排,由国家统一采购,生产经营单位无权自主决定销售给谁、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等。1980年以前,中国一直执行军品统购包卖的政策,所有科研生产项目均由政府审批,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1980年以后,逐步放开,开始推行军品订货会、招标会等方式,但仍然保留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200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确立了现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体制。
目前,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是国防部。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必需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工艺和技术资料; (四)具备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得申请情形时,不予核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严禁转让、出借、挪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