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资产金额如何确定?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受限资产一般包括为担保债权而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设定担保的债权,以及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资产。
对于存在多重担保,既提供了自有财产担保又进行了保证担保,或者提供了几个财产进行担保的,应当就其被确认的担保责任对应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实践中,如果存在担保财产严重贬值,破产企业保证人要求以保证担保补充甚至代替物的担保的,应当通过协议或有权机构的决定进行,同时,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另外的担保人追偿。
对于为他人债务提供的资产担保,根据具体情况在清偿被担保的债权时,将被担保财产移交给被担保债权的清偿人,如果财产价值超出被担保债权,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留在债务人财产中,但是,应当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清偿。
对于被司法机关等机构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财产,应当在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机关解除控制后进行确定。
对于设定了限制流通措施的财产,如被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禁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解除限制流通的措施后纳入确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