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休假多少天?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休息假期、休假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一些特殊人群,《条例》还作了除外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取消当年带薪休假资格。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正在依法服刑或者取保候审期间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以上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国国情及实际情况,对年度年休假作以下具体规定。
1.年度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新入职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数计算。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安排职工同休息日调休。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提前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4.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暂时延期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最长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应当记入本单位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