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包括子公司吗?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其前提条件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出现解散事由。法人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一) 有法定清算人的,由法定清算人负责清算;没有法定清算人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 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主要包括:
1.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2.各项资金的清偿情况;
3.资产处置及收益情况;
4.亏损的弥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5.是否提出或者承认和解协议;
6.是否提出或者同意清算方案;
7.是否提交诉讼或者仲裁;
8.是否发现其他异常情况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四) 对于清算中形成的财产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投资人所有,对于清算中产生的负债按照责任承担比例向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投资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