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如何申报要约?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如电子文件等)提出股份转让的要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据此,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
但实践中,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为了维护股东的充分知情权,确保其他股东对转让事项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决策,以及保障公司管理层对内部信息的有效控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因为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均高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所以基于上述因素考虑,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了拟披露要约的上市公司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不具备可操作性。具体见下列法律条款。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承诺,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作出。
(二)《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其成交时间的确认,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通过其他渠道买人股票,其成交时间的确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定。”
(三)《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收购报告书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收购报告书公布后,被收购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