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地板怎么算折旧?
首先,该问题涉及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而不是资产评估中提到的“价值”(即评估报告中所谓的“可收回金额”)。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该法规定,企业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财产或者用于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收入的资产,以该项财产或资产的购入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原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折旧,但不能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出售等情况,在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其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口径应该是一致的,即在账面上计入相应的费用项目即可,而无需做额外的税务处理。 但这里存在一个税法上所称的“净损失”的问题,即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对财产损失进行估价的情况如何确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有类似如下规定: “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包括:查明固定资产原值;核定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在无法对财产损失进行精确估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先通过“清算”的方式确定其“净值”——即相当于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前一次性全部计提完毕,再以计提后的剩余价值作为税法的计税基础,同时,因为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不会超过原值(即账面价值),因此这样处理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只是在时间节奏上进行了前后调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