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如何撤销?
借款人申请撤销部分或全部贷款担保的,应当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贷款行应根据申请撤销的担保在原贷款担保中所占比例及借款人当时的还款能力、还款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销担保,确需撤销的,应当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新的担保或直接减少、结清相应额度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在贷款清偿完毕之前注销所抵押的共有房产,如果共有房产经评估后的现值大于原抵押房产的价值或等于原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经贷款行同意并经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核准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可将借款人所共有的房产解除抵押,并将原所共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退还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保管,同时重新向贷款行提交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如果共有房产的价值小于原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借款人可向贷款行重新提供其管理、支配的住房实物作为补充担保,并按规定办理抵押、保险等手续,否则贷款行不得同意撤销共有房产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