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虚增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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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目前对于公司资本(或称资产)的认定采取的是“实缴”原则,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货币财产)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并实际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否则,即使账面上有这笔资金,也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资产。理论上来讲,只要没有真实发生这笔资金流向公司和其相关账户,那么就不应该承认这笔钱是公司的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账面方式增加自己的资产,因为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收入-费用=利润”这种等式两边同时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企业不分配利润,而是将本该计入当期经营的损益调整为留存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增加金额,其实就等同于增加了企业的资产总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是可以通过会计处理来增加自己资产的总额的。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只是调整了会计上的处理,不影响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普遍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因此一旦发生了负债但没有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支付的情形时,尽管企业实际的现金流出了这笔钱,但财务上并没有反映为当期的费用支出,导致负债减少的同时收入增加,从而形成账面上的“收入-费用=利润”的等式,使原本已经缺乏真实性、连续性的会计信息更加失真。当然这种行为本质上还是虚假增厚了企业资产的行为。 从上述分析来看,虽然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但由于目前的审计体系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会计师事务所因受客户委托实施必要的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的表达了自己意见但却无法真正判断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所有可能的重大项),使得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达到虚假增厚资产的目的,这种情况也并不是没有存在的空间。

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在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安排之下,也存在企业通过虚增资产的方式减轻税务负担的可能。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税务机关核准的收付款凭证与发票上注明的款项不一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一)同一张发票上各个项目的金额之和,比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之和少于200万元的; (二)同一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约定的应缴税款项(不含增值税),比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上记载金额之和少于500万元的; (三)纳税人的其他应缴款项,比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上记载金额的合计数少于14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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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资产、费用、成本或者收益。

所谓资产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拥有或者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在公司、企业中,资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产成品或者半成品、在产品、各种设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在公司、企业中,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应当包括本企业的应付但未付的职工工资、应交税金等,但应扣回本企业职工或者本企业其他股东对本企业的欠款、欠货等。

所谓的费用、成本,是指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费。费用有广义、狭义两种。广义费用包括为取得营业收入而支出的营业费用和为管理生产经营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以及为筹集资金而支出的财务费用。例如,支付职工的工资,给投资者分配利润,出售财产时取得价款低于财产原价的,所发生的损失,支付的罚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狭义的费用是指公司、企业内的所有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包括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直接费用、其他间接费用以及制造费用。比如,企业生产某一种产品所支付的原材料、机器损耗、人力支出等费用。一个企业的最终利润应从本企业产品销售款中,扣除成本和费用来计算。

收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所得到的与付出的费用、成本相对应的财务上的利益。收益是利润和报酬的同义词,有广义、狭义两种。广义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实现的也包括没有实现的,既包括货币收益又包括实物性收益。例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利,投资其他企业、单位按规定应该得到的利润、佣金,企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款等。狭义的收益指通过实际收到的现金形式所得。在一般情况下,收益是确定的,但是当收益未来化时则具有了或有性。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等支出和利润分配的结转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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