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披露?
一、准则中的规定
二、实务中的处理 1、投资阶段(以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权为标准分) 在确认取得投资后,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通过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应当设置“成本”与“损益调整”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初始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金额以及后续会计期间因该项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处置阶段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等原因处置所持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或金融资产净额等入账,将原账面价值与出售所得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支出)。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30万股,每股原价1元,已计提跌价准备75万元。
出售该股票时,取得价款18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65万元。
则:
(1)结转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65万
贷:投资收益 1.65万
(2)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18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4.35万 ——损益调整 3.65万
(3)确认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3.65万
贷:应收股利 1.65 万 其他收益 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