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股票如何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股权异常交易主要指以下行为:
1、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外部投资者的行为;
2、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行为(包括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
3、特定股东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三种情况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根据《证券法》规定,此类交易需要报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关于协议转让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转让是指股转系统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股东之间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活动,以及非股转系统主体资格的法人股东对其所持限售股或者原国有股进行协议转让的活动。
二、关于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定义是“证券交易所对成交数量较大或者是金融类股票的交易进行的特殊交易安排”。因此大宗交易特指的是股转系统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股东与大股东或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关于证监会的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发生涉及上述三项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各方应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目的及其依据等;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3.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及相关协议文本; 4.相关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专业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与审核 对于申报的审查,由证监会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决定作出之前可以进行补充材料、延期审理等程序的处理过程。